日前,记者从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了解到,按照《工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要求,天津市自3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推行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以下简称改革)。
此次改革主要针对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符合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条件的企业可自主选择一般注销程序或简易注销登记。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或裁定宣告破产也可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
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取消”的部分:取消了公司清算组成员备案环节;企业可自主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发布简易注销公告,节省了报纸公告费用;企业不再提交清算报告、投资人决议、清税证明、清算组备案证明、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等材料。
增加的部分:增加了公告异议的社会监督功能。公告期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及相关政府部门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异议留言”功能提出异议并简要陈述理由。对于被提出异议的企业,登记机关依法做出不予简易注销登记决定。
企业申请简易注销应提交全体投资人签署的《全体投资人承诺书》。企业应当对申请简易注销向登记机关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企业在简易注销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登记机关可以依法做出撤销注销登记等处理,在恢复企业主体资格的同时将该企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有关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主张其相应权利,向投资人主张其相应民事责任,投资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