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综合政策
1.凡是符合国家、天津市重点支持产业目录及本区产业定位的实体项目落户西青,可以根据其固定资产投资总额情况,给予相应支持。
2.对新引进本区的企业,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给予办公用房、厂房等房屋租赁方面的支持。
3.对月度新增的规模以上、限额以上企业给予一次性支持。
4.按照“因城施策、一区一策”的原则,结合京津冀协同发展、职住平衡、人才安居的需求,给予相关住房配套政策。
5.对市外迁址至本区发展的上市公司、境外上市公司回归A股且注册在本区的,给予一次性支持。
第二章 制造业招商引资政策
【专精特新】
6.新迁入本区的获得国家工信部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企业,给予一次性扶持。
【集成电路产业链】
7.对于购买IP用于开展高端芯片研发,参照西青新公司投资额给予相应支持。对经认定的提供EDA工具和IP、设计解决方案、先进工艺流片、先进封测服务、测试验证设备等服务为主的集成电路公共服务平台,参照平台建设投资额给予相应支持。根据平台运行服务的情况,参照年度服务合同实际完成额给予相应支持。
8.对新引进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以及专业设备、专用材料等生产企业给予支持。对企业首次量产封测给予支持。对于首次形成销售订单的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给予测试费用支持。
9.鼓励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与制造企业开展合作,对为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自主研发产品提供生产线产能,并生产符合一定条件产品的集成电路制造企业,最高按每款产品订单实际生产费用给予相应支持。新引进的半导体相关企业,成功进入国际国内知名系统(整机)、终端产业供应链、集成电路制造封测厂、电信运营商采购体系的,参照订单实际发生额给予相应支持。
【智能网联车产业链】
10.新引进的生产智能网联汽车核心零部件以及提供关键系统、平台、解决方案和应用服务测试的企业,其产品或服务首次供应L3级及以上自动驾驶量产车型的,经认定,参照该产品或服务实际发生订单采购金额给予相应支持。
11.支持新引进企业在西青国家级车联网先导区内开展自动驾驶车辆道路测试,推动企业申请获得相关测试牌照。支持低速自动驾驶(不载人)小车在限定区域内上路行驶开展商业化运营。
12.支持车联网行业技术交流合作,鼓励国内外行业组织、领先企业在我区搭建高水平的行业交流平台,举办具有一定影响力的论坛、会议、赛事等交流推广活动。
【生物医药产业链】
13.新引进的高端医疗器械企业,对企业新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书且在我区实现生产和销售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给予支持。
14.鼓励新药研发,对取得新药临床试验批件、取得新药证书的,给予支持。
15.新引进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项目,对产品取得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证并在区内生产或销售的,给予一定支持。
【新能源汽车产业链】
16.对新成立投资的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燃料电池电堆模块及系统、智能网联等重大项目,给予支持。对成功落地本区的新能源汽车零部件企业,当年新成为新能源汽车整车企业的一级配套供应商,按照每新配套一家新能源整车企业,给予支持。
17.对新落地的充换电基础设施关键核心部件生产企业,参照其当年相关产品实际销售额给予相应支持。
【高端装备制造产业链】
18. 新转入本区的高端装备制造项目,参照实际转入的核心生产设备等固定资产净值给予相应搬迁支持。支持首台(套)设备产业化,对新落地到本区进行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业化的企业,给予相应支持。
19.新引进的工业母机生产企业正式投产后,向我区用户销售相关装备并经用户实际使用,参照销售额给予相应支持。
20.新引进的服务于航空航天、特种船舶、特种装备、核心装备及国家重大战略项目等具有核心技术、核心竞争力的企业,参照企业综合贡献给予相应支持。
第三章 建筑业招商引资政策
21.对在我区新注册(含新迁入)且取得建筑业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参照其综合贡献情况,给予相应支持。其中新迁入我区,并承诺十年内不迁出我区的建筑业企业,根据企业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级别,开展重点企业专项服务。
第四章 现代服务业招商引资政策
22.对新引进的数字产品服务业、数字技术应用业、数字要素驱动业和数字化效率提升业等四大类数字经济企业,综合考虑其营收规模,给予相应支持。
23.对新引进的平台经济类企业,综合考虑其营收规模,给予相应支持。
24.对新引进的商贸、营利性服务业及其他服务业企业,综合考虑其营收规模,给予相应支持。
25.支持新引进文化旅游企业挖掘保护发展中华老字号、省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民间民族特色传统技艺等,参照相关领域年营收规模给予相应支持。
26.对新引进的影视、演艺、数字文化、艺术品、创意设计、演艺场馆、艺术金融、出版、文化旅游等相关文化产业企业,参照相关领域营收规模给予相应支持。
第五章 科技研发类招商引资政策
27.支持各类科研院所及研发机构落户,对组建科研团队、利用智能科技开展相关研发工作的科研院所,给予一定支持。
28.支持各类产业应用技术平台、服务平台、联合实验室、成果转化中心等创新载体落户。
第六章 产业基金设立政策
29.鼓励优秀基金管理人在我区发起设立产业基金,新设立的产业基金合伙人中在西青区新注册的出资人或个人出资者,在基金依法合规退出后给予一定支持。
第七章 人才引进类招商引资政策
30.综合考虑新引进企业、新建项目对本区综合贡献等因素,对作出突出贡献的重点人员,参照其贡献给予相应支持。
第八章 附则
本政策适用于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在西青区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或机构。发生安全生产、环境污染、产品安全等重大责任事故、重大失信行为和重大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以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企业,不享受本政策。
本政策由区发展改革委统筹,相关责任单位负责解释并制定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