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天津港保税区制定出台《天津港保税区关于科技创新型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以下简称《若干政策》),通过9项具体举措对科技创新型企业给予政策扶持,对首次获评“中国独角兽”企业一次性给予800万元奖励,助力科技创新型企业高质量发展。
《若干政策》提出,在支持初创企业方面,对注册当年正常运营且产生区域贡献的科技型初创企业,给予一次性1000元的落户补贴。在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雏鹰企业方面,对首次认定并产生区域贡献的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天津市雏鹰企业,给予1万元奖励。在支持瞪羚企业方面,对首次通过评价的瞪羚企业,给予一次性最高20万元市级奖励;对瞪羚企业复评通过保持原称号且营业收入较上一年正增长的,给予5万元市级奖励。在获得市级奖励资金基础上,保税区再给予每家企业10万元奖励。在支持科技领军(培育)企业方面,对首次通过评价的科技领军企业或科技领军培育企业,支持企业实施重大创新项目,分别给予最高500万元和300万元的项目资助。在支持高新技术企业方面,对首次通过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按照企业上一年度销售收入规模小于5000万元(含)、5000万元至2亿元(含)以及2亿元以上三个档次,分别给予30万元、40万元、50万元奖励。对外省市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整体迁入保税区的企业,按照首次通过认定给予奖励。在支持独角兽企业方面,对于首次获评“中国独角兽”及“中国潜在独角兽”的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800万元、200万元奖励。
除对上述科技创新型企业给予政策扶持外,《若干政策》还对未上市企业融资发展、企业上市发展、双创载体建设给予扶持。在支持未上市企业融资发展方面,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瞪羚企业、科技领军企业和领军培育企业、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和天津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进行股权融资、贷款、担保融资、融资租赁、保理方式融资的,分别给予30—50万元补贴。在支持企业上市发展方面,对在境内外主要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科技型企业,累计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励。对通过定向增发成功获得500万元(含)以上直接融资的企业,给予最高40万元奖励。在支持双创载体建设方面,对双创载体培育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雏鹰企业、瞪羚企业等创新型企业给予奖励。
近年来,科技创新型企业已成为推动保税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新势能”。“十四五”期间,保税区将进一步实施科技创新强化工程,增强服务黏性,深入开展科技型企业深耕培育、梯级培养,构建科技产业雨林,打造科技创新生态。同时,不断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开展技术创新、建立研发机构、引进科研人才、推动科技产品产业化,全方位护航“雏鹰—瞪羚—领军”企业成长,努力培育一批国内细分行业“隐形冠军”和“独角兽”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