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建设项目审批服务效率,促进项目早开工、早投产、早见效,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2016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发〔2016〕30号)等精神,现制定我市建设项目联合审批流程再造工作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市委十届六次、七次、八次全会精神,落实我市经济工作会议与促发展惠民生上水平活动部署,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天津市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围绕深入推进投资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优化再造建设项目联合审批流程,放大“一颗印章管审批”改革效应,与市场机制相适应,与国际规则相接轨,创新体制机制,规范审批实施行为,努力实现审批事项最少化、审批环节最简化、审批服务便利化,促进项目早开工、早建设、早投产、早见效,为落实大项目好项目带动战略和推动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平稳健康发展发挥重要作用。
(二)工作目标。在我市现行投资项目联合审批流程的基础上,按照“前伸、中加、后延”的思路,梳理建设项目审批涉及的行政许可事项、公共服务事项及申请条件和申请材料,再造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将土地整理、招投标、中介服务和竣工验收等环节纳入流程,实施分阶段内牵头部门负责开展联合审查、联合审图、联合踏勘、联合验收,提高各部门联动、项目单位联动、建设项目联合审批的整体效率。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依规、精简规范。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坚决取消各种不必要的证明和手续,全面清理规范建设项目审批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前置条件及中介服务。
(二)简化程序、再造流程。对现行投资项目联合审批流程,最大限度地简化审批环节,优化办理程序,创新审批方式,大幅缩短审批流程和审批时间,推进投资审批提速。
(三)规范审批、便捷高效。全面规范建设项目申报条件、申请材料、办理程序和办事流程,推行标准化审批和“一站式”网上审批,打通投资项目开工前“最后一公里”。
(四)协同联动、强化监管。将项目审批涉及的事项全部纳入投资项目在线联合审批监管平台,实行审批与监管互动,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切实加强对项目建设全过程的有效监管。
三、主要措施
(一)整合优化联合审批流程。
1.清理规范建设项目审批服务事项。落实国务院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对建设项目涉及的行政许可事项、公共服务事项、中介服务事项进行全面清理、精简、优化。在事项法定、要件法定、权限法定、程序法定的前提下,取消非法定的各类审批事项和申报材料,对部门自行增加的审批条件和环节一律取消,对保留实施的事项,按标准操作规程总则逐项规范办事指南。
2.最大限度下放项目审批权限。根据《天津市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对依法可以下放区县审批的事项,按照有利于项目开工建设的原则,将项目审批放在同一层级上,做到同级同权。对没有明确实施层级的事项,要经批准后与其他审批层级匹配一致,避免项目单位上下跑、来回跑、反复跑。对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审批的权限进行如下调整: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权限为,《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规定必须由省级政府核准的项目,涉及全市统一规划和平衡的项目、跨区域实施的项目(不含加气站项目)和国家产业政策或法律法规规定的项目;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权限为,《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令第22号)总投资额(含增资)1亿美元以下的限制类项目,跨区域实施的总投资额(含增资)10亿美元以下的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鼓励类项目;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权限为,涉及全市统一规划和平衡的项目、跨区域实施的项目(不含加气站项目)和国家产业政策或法律法规规定的项目;外商投资项目备案权限为,跨区域实施的鼓励类(不含有中方控股或相对控股要求)、允许类项目;政府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权限为,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专门规定的项目(包括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需要国家、本市统一规划和平衡以及市级财政资本金注入或直接投资的项目,《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规定必须由省级政府核准的项目;对属于政府投资性质的小城镇建设项目,按照《天津市以宅基地换房建设示范小城镇管理办法》(2009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8号)要求,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批。除国家和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权限外项目的审批权限,全部下放到区县人民政府(自贸试验区片区负责本区域内项目的审批),区县行政审批局完成项目核准、备案、审批后向同级发展改革部门通过统一的行政审批系统推送报备,发展改革部门要切实履行项目全过程监管的主体责任。
3.优化细化联合审批流程。对现行企业投资项目和政府投资项目联合审批流程进行优化再造,根据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三种不同类型,每种类型细化为工业项目、房地产及公建项目、基础设施项目三类,逐一设计办理流程,从建设单位申请用地开始,到办理国有土地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并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结束,具体分为项目前期、审批(核准或备案)及用地许可、工程规划许可、开工许可和竣工验收五个阶段,每类项目按整合后的五个阶段由牵头部门组织开展联合审批。
4.实行一口进件、一口出件。在市和区县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的建设项目联合审批综合窗口,由市审批办和区县行政审批局按照“一口进件、分段审批、牵头负责、并行办理、限时办结、一口出件”的运行模式,统一接件、统一出件。各办理阶段按照“一份办事指南、一张申请表格、一套申请材料”完成多项审批及手续。在申报过程中,凡是可以通过共享获取审批办理所需材料或证照的,不再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纸质证明相关材料。
(二)减少审批前置条件。
1.调整审批、核准前置条件。对属于企业经营自主权的事项、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为前置条件的事项、审批部门能够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方式解决的事项等,一律不再作为前置审批。对审批类(不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建设项目)及核准类建设项目,只保留规划选址(审批类项目在项目建议书后完成)、用地预审(或用海预审)两项前置审批,除重特大项目将环评审批作为前置条件外,公路、水运工程在设计前完成环评审批,其他项目的环评审批在开工前完成。
2.优化功能区、工业园区前置审批。在明确功能定位的基础上,以功能区或工业园区为单位,依据控制性规划,统一办理区域规划环评、水土保持、交通影响评价和矿产压覆、文化保护、地质灾害等前置审批手续。
3.探索创新审批办理方式。建设单位依法取得审批(核准或备案)后,各相关部门积极探索书面承诺、函证结合、超前服务、加强监管的办理方式,帮助建设单位依法合规超前办理相关手续,同时加快后续事项的办理进度,相应加强事中事后核查与监管,在建设项目完成后补齐审批档案,同步达到手续齐备、依法合规。
(三)简化项目审批环节。
1.简化政府投资类公共服务建设项目审批。对市人民政府审定的审批类公共服务建设项目,围绕推进项目开工建设,探索采取“两套流程并行、函证办理并行、项目单位自愿”的方式,分别由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市建委或区县行政审批局牵头,可以向项目单位和有关审批部门制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函、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函和建设项目施工登记函,简化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启动、立项、规划、用地预审、招标投标和施工等审批手续,项目单位依据有关函证即可启动项目开工建设,并承诺所有项目审批手续做到依法合规在竣工验收前全部完成,达到项目卷宗资料完整、审批案卷材料齐全。
2.整合精简项目审批评审环节。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审批评审环节,能取消的取消,能整合的整合,实行相近评价同时办、同类审批同时审。同步启动环评、能评、安评等评审事项,同步推进规划总平面图、可行性研究报告、水资源论证等编制工作,同步开展建筑设计方案、人防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图纸设计工作,同步办理消防设计审核与供水、供电、供热、燃气等事项,建设项目配套服务单位及事项应一律在市和区县两级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实行“一站式”现场高效服务。
3.最大限度实行同步并行办理。对建设项目在同一阶段实施的多个审批事项实行一次受理、一并办理,将项目核准或备案、工程建设项目报建备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用地批准书(划拨用地除外)并行办理;将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地名命名、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并行办理;将质量监督登记、安全施工措施备案、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并行办理。
4.压缩审批承诺办理时限。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在要件齐备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前提下,审批部门通过超前指导服务、一口统一进件、并行受理审查、交叉进行审批、在审批监管平台上同步操作等方式,大幅度提高实际审批效率。政府投资的审批类建设项目联合审批,从项目建议书审批到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承诺办理时限压缩到68个工作日以内;社会投资的核准类建设项目联合审批,从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到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承诺办理时限压缩到27个工作日以内;社会投资的备案类建设项目联合审批,从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到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承诺办理时限压缩到19个工作日以内。建设项目在收储或整理土地时涉及相关事项的办理时限不计入联合审批时限。
(四)简化优化建设项目招标投标。
1.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深化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改革,推进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服务与监督职能相互分离,建立市和区县两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构建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将工程建设、政府采购、土地和矿业权交易、国有产权交易等各类公共资源项目集中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集中进行交易,实行集中交易和集中监管。
2.简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手续。建设项目对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必须进行相关招投标,其他建设项目的招标应不受此限。逐步放开非国有资金项目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必须招标的限制,由建设单位自主选择发包方式、自主选择是否进入有形市场开展工程交易活动。由建设单位对选择的设计、施工等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
3.优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办事流程。将建设项目勘察、设计、监理招标实行同步并行办理,规范招标代理行为,加强招标代理机构监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服务收费标准,逐步减少和取消有关交易性收费。同时,对审批类公共服务建设项目,在保证招标投标工作质量前提下,招标人与投标人可协商确定与工程规模相匹配的投标文件编制时间,项目单位可依据建设项目设计方案的审查意见办理开标手续。
(五)创新实行四个联合会审。
1.创新实行联合审查的办理方式。对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各阶段办理的行政许可服务事项,联合审批综合窗口“一口进件”后,将申请材料分送至各相关审批部门,由阶段牵头部门会同各相关审批部门实行统一受理,各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联合审查、联合会商,依法依规完成审批。市审批办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行政审批专家评审管理办法。
2.创新实行联合审图的办理方式。建设单位完成相关施工图设计后,可以同时将工程图纸和相关资料提交联合审批综合窗口,由综合窗口牵头协调组织各相关审批部门对图纸材料进行联合审图,对图纸材料审核合格的,由综合窗口统一发放各部门审查合格意见或批准文件。市审批办会同市规划局、市建委制定联合审图具体实施办法。
3.创新实行联合踏勘的办理方式。对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各阶段涉及的行政许可事项及服务事项,需要两个以上审批部门进行现场踏勘的,建设单位可以向建设项目综合窗口统一提出申请,由综合窗口牵头协调组织各相关审批部门统一进行现场踏勘,各部门出具联合踏勘意见后,综合窗口一次性向建设单位反馈。市审批办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行政审批现场踏勘管理办法。
4.创新实行联合验收的办理方式。建设项目主体竣工,并完成相关专业技术验收检测后,对涉及消防、规划、环保、人防、安全、交通、水务等验收事项,可以向联合审批综合窗口提出联合验收申请,由综合窗口统一组织各相关部门,按照“一一二”工作机制,即一套登记表、一份承诺书、两验终验制,完成相关竣工专项验收。市审批办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联合验收实施细则。
(六)加强项目审批信息化建设。
1.升级改造联合审批计算机系统。在优化整合联合审批办理流程的基础上,升级改造现有投资项目在线联合审批监管平台,将建设项目涉及的所有事项、手续和环节纳入平台进行一口式、同步并联办理,丰富相关基础信息、投资项目信息、办理过程信息、审批业务数据,全程锁控项目信息和办理过程,完善到期预警、超期警示、催办督办、过程纠偏、异常处理等功能。
2.加强网上办事大厅建设。按照“互联网+投资项目”的思路,依托全市统一的行政许可服务网上办事大厅,加强投资项目联合审批网上办事大厅建设,逐步实施建设项目联合审批网上咨询、网上申请、网上办理、网上查询、网上跟踪督办,进一步推进建设项目审批办理便利化。
3.实行项目审批信息共享。依托投资项目在线联合审批监管平台,加快推动市和区县两级跨部门业务系统的互联互通,推行申请材料、审批证照和批准文件电子化,解决“信息孤岛”问题,实现信息资源实时共享。运用CA(电子认证机构)认证和电子签章等安全技术,有效解决项目审批互为前置条件、重复提交申请材料等问题,形成全共享的工作平台。
(七)提升建设项目审批中介服务效率。
1.取消调整项目审批中介环节。全面清理建设项目审批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凡没有法定依据的项目审批中介服务环节和中介机构出具的行政许可要件一律取消。市审批办组织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中介服务事项进行再梳理、再减少,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减少中介服务事项和要件的清单。进一步取消雷评、震评、水评、灾评等中介服务事项或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技术评估,最大程度地将环评、能评等中介环节调整至建设项目开工前同步完成。
2.加强中介机构管理。认真落实《天津市中介机构提供行政许可要件管理办法》(津政办发〔2014〕95号),加强对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涉及的中介服务机构管理,有条件的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可设立中介服务窗口,按照中介机构承诺办结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委托人提交的材料、文本格式内容“四规范”的要求,强化对中介机构提供项目审批要件的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
3.压缩中介服务时限。一般情况下,资料齐备后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不超过30天,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修建性详细规划、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不超过40天,环评报告不超过40天,其他编制报告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0天,涉及各类专家评审的审批事项自接到建设单位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启动,7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涉及重大、特大项目相应时限可适当延长。
4.规范中介服务行为。市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中介机构的行业管理,规范中介服务市场秩序,加强纵横联动,实现中介服务提供的行政许可要件与行政审批信息互联互通,建立中介机构信用档案制度,强化对中介机构的信用管理,将中介机构提供项目审批要件评价结果纳入其信用档案,并在行政许可服务系统和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八)建立项目审批服务机制。
1.建立项目审批帮办机制。在市和区县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建立项目代办服务中心,作为市审批办与区县行政审批局下属单位,充实人员力量,加强项目审批服务工作,对进入联合审批程序的各类建设项目实行提前介入、超前辅导、预审预核,指导帮助项目单位尽快达到审批条件。
2.严格落实“一口受理”。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各项审批及手续,由项目代办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指导建设单位在综合窗口“一口进件”,并将申请材料分送各相关审批部门,各部门分阶段并行办理、锁定时限,审批办结后由综合窗口“一口出件”。
3.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主管部门组织市有关部门,制定专家评审、现场踏勘管理办法,市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做好联合审查、联合审图、联合踏勘、联合验收等实施细则,确保将各项改革措施落实到位。
4.提供联合审批服务保障。市和区县要加强组织沟通,畅通工作渠道,建立运转机制,为实施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做好各项服务保障,落实联合审批服务场所及设备设施以及现场踏勘、上门服务所需车辆,实施联合审批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九)切实提高项目审批质量。
1.建立联合审批会商会审协调机制。市和区县各相关部门要形成合力,积极组织推动项目联合审批办理进度,及时协调解决联合审批中遇到的问题。市级项目涉及各个阶段的由市审批办统一组织,涉及阶段内的由各阶段牵头部门分别组织;区县级项目由区县人民政府或区县行政审批局牵头组织;涉及不同层级或跨区县的项目,由市审批办统一组织。
2.用好投资项目在线联合审批监管平台。严格落实建设项目统一代码制度,将项目代码作为项目全周期唯一的身份标识代码,升级完善在线联合审批监管平台到期预警、超期警示、催办督办、过程纠偏、异常处理等功能。推进市和区县各相关审批部门和监管部门打通信息共享通道,建立工作协同机制,实现审批流程全公开、审批信息全共享、审批行为全监控。
3.建立随机抽查制度。市审批办会同市有关部门加强对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实施全过程的监督检查,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定期对建设项目应进未进联合审批程序办理、未严格执行联合审批流程和未按承诺审批时限办结等内容进行抽检,发现问题的立即进行整改,并将抽检情况纳入绩效考核。
(十)加强项目实施的事中事后监管。
1.实行谁审批、谁负责。各有关审批部门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严格依法履行职责,严格把关项目审批,并对行政许可审查时的内容负责,制定规范项目审批实施的具体措施,建立审批责任追究制度,推进项目审批规范化、标准化。
2.强化谁主管、谁监管。各有关监管部门要明确监管职责,依法加强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督监管,强化对项目后续建设中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和查处。
3.加强对项目实施全过程的有效监管。各有关部门要厘清审批部门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管责任界限,建立建设项目纵横联动监管机制,各级行政执法监督部门要对项目审批和监管过程中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行为加强监督,实现全过程、全环节、全方位监管。
四、操作流程
建设项目联合审批,从建设单位申请用地开始,到办理国有土地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并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结束。核准类项目累计办理时间不超过124个工作日,其中审批时间为27个工作日,中介服务、公示和招投标时间为97个工作日;备案类项目累计办理时间不超过112个工作日,其中审批时间为19个工作日,中介服务、公示和招投标时间为93个工作日;审批类项目累计办理时间不超过193个工作日,其中审批时间为68个工作日,中介服务、公示和招投标时间为125个工作日。具体流程分为以下五个阶段:
(一)项目前期阶段。该阶段由国土房管部门组织。建设项目申请用地审批前,需先行委托完成项目建议书(适用审批类项目)、核定用地图、现势地形图、可行性研究报告(适用审批类项目)及地质灾害评估等工作。对项目前期阶段由发展改革部门负总责,核准类和备案类项目不涉及建设单位,不计入联合审批时限;审批类项目本阶段累计办理时间为50个工作日,其中行政审批20个工作日、中介服务30个工作日。涉及到时需办理的事项包括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许可、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备案、洪水影响评价审批、危害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建设工程项目许可、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审批、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许可、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使用性质或占用绿化用地的许可和根据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批准的其他行政许可事项及手续等,上述事项可同步办理。
1.核准类和备案类项目。由土地整理机构办理相关国有储备土地出让前用地手续。土地整理期间,涉及的有关事项纳入土地出让方案,土地受让方取得土地时,有关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规划条件等前期手续应全部完成,其中依法确需履行审批手续的,由建设单位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依法办理。
2.审批类项目。建设单位持项目建议书申报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许可等手续。办理选址意见书许可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对涉及的相关事项需征求主管部门意见,其中依法确需履行审批手续的,由建设单位依法办理。
(二)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及用地许可阶段。备案和核准类项目,该阶段市级由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建委会同规划行政审批部门牵头,区县级由区县行政审批局牵头;审批类项目,该阶段市级由市发展改革委或市建委会同规划行政审批部门牵头,区县级由区县行政审批局牵头。涉及事项包括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适用审批类建设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工程建设项目报建备案、环评审批、合理用能审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取水许可、排污口的设置或扩大许可等。
1.核准类项目。建设单位持项目核准报告和现势地形图等相关申请材料到联合审批综合窗口统一进件后,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建设、规划等行政审批部门或区县行政审批局统一受理,同步办理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工程建设项目报建备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然后同步办理环评和合理用能审批等事项。本阶段累计办理时间为17个工作日,其中行政审批10个工作日、中介服务7个工作日。
2.备案类项目。建设单位持现势地形图等相关申请材料到联合审批综合窗口统一进件,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建设、规划等行政审批部门或区县行政审批局统一受理,同步办理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工程建设项目报建备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然后同步办理环评和合理用能审批等事项。本阶段累计办理时间为5个工作日,其中行政审批2个工作日、中介服务3个工作日。
3.审批类项目。建设单位持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勘测定界技术报告等相关申请材料到联合审批综合窗口统一进件后,发展改革、建设、规划等行政审批部门或区县行政审批局统一受理,同步办理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工程建设项目报建备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土地供应前土地登记),且经公示10日无异议后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然后同步办理环评和合理用能审批等事项。本阶段累计办理时间为18个工作日,其中行政审批13个工作日、中介服务5个工作日。
各相关审批部门对本阶段涉及的事项实行联合审查、联合踏勘。建设单位取得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后,可委托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代理机构进行勘察、设计、监理招标,并完成勘察、设计、监理合同备案。以出让方式取得用地的项目,建设单位在签订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后,即可委托有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地籍测量,申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以划拨方式取得用地的项目,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项目用地批准书后,即可委托有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地籍测量,申请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取得不动产权证书。需要进行地籍调查的应当委托地籍调查机构进行地籍调查,不需再单独委托测绘。
(三)项目工程规划许可阶段。该阶段由规划行政审批部门或区县行政审批局牵头。涉及事项主要包括修建性详细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许可、初步设计审批并下达投资计划(适用审批类建设项目)、政府投资项目下达预算(适用审批类建设项目)、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地名命名更名审批、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许可、用水计划指标许可等。核准类项目本阶段累计办理时间为75个工作日,其中行政审批15个工作日,中介服务、公示、招投标60个工作日;备案类项目本阶段累计办理时间为75个工作日,其中行政审批15个工作日,中介服务、公示、招投标60个工作日;审批类项目本阶段累计办理时间为93个工作日,其中行政审批33个作日,中介服务、公示、招投标60个工作日。
建设单位在申报相关审批前,可先行委托中介机构编制设计与建设工程相关的图纸,并行委托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初步设计文件(适用审批类建设项目)、建筑设计方案、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人防工程防护设计文件、安全评价报告、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施工图纸、规划放线测量技术报告、规划公示等工作,建设单位持相关申请材料,到联合审批综合窗口统一进件后,规划行政审批部门或区县行政审批局统一受理,同步办理修建性详细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许可、初步设计审批并下达投资计划(适用审批类建设项目)、政府投资项目下达预算(适用审批类建设项目)、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地名命名更名审批、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然后同步办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许可等事项。涉及消防备案的项目可在施工许可后完成。
(四)项目开工许可阶段。该阶段由市建委、市交委、市水务局或区县行政审批局牵头。涉及事项主要包括质量监督登记、安全施工措施备案、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等。本阶段累计办理时间为32个工作日,其中行政审批2个工作日,中介服务、招投标为30个工作日。
建设单位在申报开工许可前,需分别委托施工图审查机构审图,委托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代理机构进行施工招标,并完成施工合同备案。然后,建设单位持相关申请材料,到联合审批综合窗口统一进件后,市建委、市交委、市水务局或区县行政审批局统一受理,同步办理质量监督登记、安全施工措施备案、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建设项目开工后,根据建设工程进度需要,涉及到时需办理的审批事项及手续包括供水、供电、供热、燃气等配套手续和商品房销售许可(适用房地产类项目)等。
(五)项目竣工验收阶段。该阶段在市和区县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实行一口受理制和两验终验制。涉及事项主要包括工程结算审核、竣工财务决算审批(审批类项目由财政部门进行结算审核,备案或核准类项目由中介机构进行结算审核)、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涉及国家安全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建设项目档案验收、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使用基础设施配套证明(适用房地产项目)、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审批(适用房地产项目)和根据法律法规规定需要验收的其他行政许可事项及手续;涉及水利项目办理水利工程竣工验收;涉及港口设施和航道及其设施需办理港口、航道及其设施等水运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涉及公路、高速公路需办理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对涉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设项目,完成联合验收后,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做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本阶段有建设期,不计入阶段时限。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需先行委托中介机构编制建设工程规划竣工测量技术报告、环评保护监测报告(表)或调查报告(表)、消防设施检测报告、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预验收等工作。建设单位完成相关专业技术验收检测且具备验收条件后,可以向市或区县行政许可服务中心联合审批综合窗口提出联合验收申请,统一组织各相关部门或单位联合完成相关竣工专项验收。建设项目联合验收完成后,可委托有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地籍测量和房产测绘,办理国有土地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并取得不动产权证书。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各区县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部署要求,从改革发展的大局出发,统一思想,深化认识,切实增强自觉性和主动性。要将这项改革工作纳入重要工作日程,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结合本部门、本地区实际,全力组织推进建设项目联合审批流程再造实施工作。
(二)认真抓好落实。各部门、各区县要认真按照全市统一部署,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落实责任分工,采取有力措施,紧密衔接,密切配合,形成整体合力,确保相关工作落实到位。市审批办负责建设项目联合审批流程图和涉及行政许可服务事项申请材料目录的编制、审定和组织实施工作。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根据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际,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制定具体细则或办法,进一步简化优化联合审批流程,推行“多项合一”、“多证合一”改革,减少重复要件,压缩审批时限,切实提高建设项目联合审批的整体效率和便利化程度。
(三)严格执行规程。市审批办负责按照国务院深入推进投资审批制度改革方面的相关政策,对建设项目联合审批涉及的事项、要件、流程进行统一设计和相应调整,并印发相关实施文件。市和区县各相关审批部门应予支持配合,并做好各自工作,确保改革措施落地。各部门要将建设项目涉及的各项审批及手续全部在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办理,严格执行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办理规程,在全市统一的联合审批计算机系统上规范同步操作,坚决杜绝在中心外循环、在系统外办理,严禁违规抬高门槛、擅自增加要件、人为增加环节、随意增设前期手续等行为,确保项目依法合规、高效审批。
(四)强化监督检查。各部门、各区县要建立健全建设项目联合审批的日常管理和考核办法,加强对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全过程的监督和管理,强化对相关改革措施落实情况的督查。全市各级行政监察机关要加大监察力度,对违反联合审批规定的有关行为严格追究责任,彻查并严肃处理不在联合审批计算机系统同步操作、不按照联合审批规程办理,以及让企业和群众“大厅部门来回跑、线上线下反复跑”的问题,建立定期通报制度,并纳入综合绩效考评,保障我市建设项目联合审批流程再造工作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