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市金融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市科委、市国土房管局、市中小企业局《关于支持我市企业上市融资加快发展有关政策》自2015年6月15日起施行。
支持范围:支持企业股份制改造、挂牌交易和上市发行股票的原则注册地为滨海新区以外的本市企业,执行统一的鼓励企业股份制改造、挂牌交易和上市发行股票的市级财政资金扶持政策。
滨海新区以外的其他各区县应按照鼓励企业上市直接融资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区县配套的财政资金扶持政策。
注册地为滨海新区的企业,由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按照鼓励企业上市和提高资产证券化水平的原则,制定鼓励企业股份制改造、挂牌交易和上市发行股票的财政资金扶持政策。滨海新区扶持资金原则上应不低于市级财政资金,由滨海新区人民政府负责拨付,市财政不再负担。
政策奖励:
(一)对完成股份制改造的中小企业,由市财政和企业所在区县财政分别一次性补助20万元。
(二)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天津股权交易所、天津滨海柜台交易市场挂牌交易的企业,市财政一次性补助100万元。
(三)对拟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市场和境外证券交易所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经中国证监会和境外证券交易所管理机构正式受理申请材料的企业,市财政一次性补助200万元。
(四)对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市场和境外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市财政一次性补助300万元。
(五)对重组我市上市公司,或重组外地上市公司并将上市公司迁入我市的本地重组方,市财政一次性补助500万元。
原则上企业获得的财政补助资金应安排部分专款用于奖励对企业上市作出特殊贡献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有功人员。
减免企业相关税费:
(一)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发生的、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公司制改造、合并、分立、破产、划转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行为,免征契税、土地增值税。
(二)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股东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发生评估增值,个人股东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缴纳;法人股东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均匀计入相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分期缴纳。
(三)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与其他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时,若双方受同一实际控制人(即同一个或相同多个投资人)100%直接控制的,免征企业所得税。
(四)企业在上市过程中需缴纳法定收费项目时,有关部门应在规定范围内按最低收费标准收取。
滨海新区: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金融局等八部门关于支持我市企业上市融资加快发展有关政策的通知》(津政发〔2015〕39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滨海新区政策。
支持范围:设立滨海新区支持企业上市融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支持注册地为滨海新区的企业进行改制、挂牌、报备、上市、重组等。资金用于改制补贴、挂牌补贴、报备补贴、上市补贴、重组补贴等专项补助,以及团队奖励、培训活动补助和中介费用等。实际补助资金由区财政和相关企业注册地功能区、街镇各承担50%,由区财政先行垫付,在办理与功能区、街镇年终结算时专项上解。各功能区、街镇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补充政策。
政策奖励:
(一)对完成股份制改造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40万元。(二)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天津股权交易所、天津滨海柜台交易市场挂牌交易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100万元。
(三)对拟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市场和境外证券交易所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经中国证监会和境外证券交易所管理机构正式受理申请材料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200万元。
(四)对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市场和境外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300万元。
减税政策:
(一)在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发生的,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公司制改造、合并、分立、破产、划转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行为,免征契税、土地增值税。
(二)在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股东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发生评估增值,个人股东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缴纳;法人股东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均匀计入相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分期缴纳。
(三)在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与其他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时,若双方受同一实际控制人(即同一个或相同多个投资人)100%直接控制的,免征企业所得税。
(四)在企业在上市过程中需缴纳法定收费项目时,有关部门应在规定范围内按最低收费标准收取。
(五)对重组新区上市公司,或重组外地上市公司并将上市公司迁入新区的本地重组方,给予一次性补助500万元。
原则上企业获得的财政补助资金应安排部分专款用于奖励对企业上市作出特殊贡献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有功人员。
宝坻区:“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金融服务中心拟定的《关于支持我区企业上市融资加快发展有关政策(试行)》的通知”宝坻政发(2015)16号。
支持范围:在宝坻区注册并纳税的企业经过股份制改造在国内资本市场(包括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以及境外资本市场上市,且所募集资金全部用于在本区投资的企业,以及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天津股权交易所、天津滨海柜台交易市场股份公司挂牌交易的本区企业,将可享受有关政策。
政策奖励:对完成股份制改造的中小企业,在市财政一次性补助20万元的基础上,区政府再一次性补助20万元。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天津股权交易所、天津滨海柜台交易市场挂牌交易的企业,在市财政一次性补助100万元基础上,区政府再一次性补助200万元。对拟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市场和境外证券交易所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经中国证监会和境外证券交易所管理机构正式受理申请材料的企业,在市财政一次性补助200万元基础上,区政府再一次性补助200万元。对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市场和境外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在市财政一次性补助300万元基础上,区政府再一次性补助300万元。
东丽区: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企业上市融资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东丽政办〔2014〕15号。
支持范围及政策奖励:年度专项资金规模2000万元,主要用于企业上市融资相关费用的补助和奖励,由区财政局在年度预算中调剂安排,集中统一使用。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安排、拨付、管理和监督检查。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本区企业,除可享受我市对上市企业的300万元奖励资金外,由区财政局分阶段给予400万元奖励。
1.凡上市后备企业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实施改制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后,奖励50万元。
2.企业向中国证监会报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材料并经受理的,奖励150万元。
3.企业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股票并成功上市的,奖励200万元。
4.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天津股权交易所、天津滨海柜台交易市场股份公司挂牌交易的本区企业,初始融资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除可享受市财政局给予一次性专项补助50万元外,由区财政局给予60万元一次性专项补助。
河西区:《河西区关于支持企业上市融资加快发展的意见》
支持范围:本意见的补助对象为注册地在本区并在本区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按照鼓励企业上市直接融资的原则,通过财政资金补助鼓励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挂牌交易和上市发行股票。
本意见补助资金由区财政每年通过预算安排专项补助资金。并根据年度执行情况,适当调整下年度预算额度。
政策奖励:(一)对在我区注册经营并完成股份制改造的中小企业,按照市相关政策,除享受市财政一次性补助20万元外,由区财政再给予一次性补助20万元。
(二)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交易的企业,除享受市财政一次性补助100万元外,由区财政再给予一次性补助150万元;在天津股权交易所、天津滨海柜台交易市场挂牌交易的企业,除享受市财政一次性补助100万元外,由区财政再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
(三)对拟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市场和境外证券交易所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经中国证监会和境外证券交易所管理机构正式受理申请材料的企业,除享受市财政一次性补助200万元外,由区财政再给予一次性补助200万元。
(四)对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市场和境外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除享受市财政一次性补助300万元外,由区财政再给予一次性补助300万元。
(五)对重组我市上市公司或重组外地上市公司并将上市公司迁入我区的重组方,除享受市财政一次性补助500万元外,由区财政再给予一次性补助500万元。
(六)对科技型上市企业除享受上述政策外,同时享受市、区相关其他政策。
(七)鼓励区外符合我区产业导向的企业将注册地迁至我区开展股份制改造、挂牌交易和上市发行股票工作,对成功挂牌上市的企业,除同样适用本意见的政策外,再给予企业50万元的资金补助。
(八)本意见发布之日前本区内已开展股份制改造、挂牌交易和上市发行股票的企业或在区外成功挂牌上市之后将注册地迁至我区并纳税的,经审核认定后,参照本意见执行。
(九)原则上企业获得的财政补助资金应安排部分专款用于奖励对企业上市作出特殊贡献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有功人员。
(十)其他减免企业相关税费、专项资金优先支持等扶持措施参照《关于支持我市企业上市融资加快发展有关政策》(津政办发〔2015〕39号)执行。
南开区:区人民政府同意区金融办拟定的《南开区支持企业上市融资加快发展有关政策》。
支持范围:本政策补助的对象为在南开区注册登记、依法缴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企业在进行股份制改造、挂牌交易和上市发行股票后依据条款享受政府资金补助。
政策奖励:(一)对完成股份制改造的企业,在享受市财政补贴20万元的基础上,区财政一次性补助20万元;
(二)对在天津股权交易所A板主板、A板成长板,天津滨海柜台交易市场成长板完成挂牌的股份有限公司,区财政一次性补助30万元;对企业挂牌时达到存续两个完整会计年度以上,实缴注册资本达到500万元,最近两个会计年度主营收入累计不少于1000万元且净利润累计不少于100万元,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标准,在享受市财政一次性补助100万元的基础上,区财政一次性补助100万元(不兼得);
(三)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交易的企业,在享受市财政一次性补助100万元基础上,区财政一次性补助100万元;
(四)对拟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市场和境外证券交易所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经中国证监会和境外证券交易所管理机构正式受理申请材料的本区企业,在享受市财政一次性补助200万元基础上,区财政一次性补助200万元;
(五)对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市场和境外证券交易所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本区企业,在享受市财政一次性补助300万元基础上,区财政一次性补助300万元;
(六)对重组我市上市公司或重组外地上市公司并将上市公司迁入我区的本地重组方,在享受市财政一次性补助500万元基础上,区财政一次性补助500万元;
(七)已在天津股权交易所、天津滨海柜台交易市场完成挂牌,享受补助的企业如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完成挂牌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在区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时扣除已享受的补助奖励;
(八)鼓励符合我区产业导向政策的区外上市挂牌企业将注册经营地、税务关系等迁入我区。经审核认定后,在天津股权交易所A板主板、A板成长板或在天津滨海柜台交易市场成长板完成挂牌的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性给予企业30万元,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交易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金补贴;
(九)原则上企业获得的财政补助资金应安排部分专款用于奖励对企业上市作出特殊贡献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有功人员。
北辰区:关于支持我区企业上市融资加快发展有关政策的通知北辰政办发〔2015〕65号。
支持范围及政策奖励:
(一)对完成股份制改造的企业,给予30万元补助。区金融局负责协调相关部门,推进企业上市进程。
(二)对在天津股权交易所和天津滨海柜台交易市场股份公司(“天津OTC”)实现挂牌交易的企业,给予30万元补助。
(三)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交易的企业,正式挂牌后给予60万元补助。
(四)对拟在沪、深证券交易所和境外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经中国证监会和境外证券交易所管理机构正式受理申请材料的企业,给予100万元补助。
(五)对在沪、深证券交易所和境外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给予200万元补助。
(六)对重组区外上市公司并将上市公司迁入本区的企业,给予300万元补助。
(七)基金机构在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进行投资的,根据投资情况,给予投资额的1%的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八)鼓励上市企业引进人才,实施对我区上市企业高管人员的奖励政策。通过首发融资或再融资方式募集资金的,并将募集资金的80%以上用于区内投资的上市企业,对该企业中有重大贡献的高管人员,按用于区内的投资额的万分之五,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
(九)企业上市首发融资及再融资资金80%以上在区内投资,视同招商引资项目,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和区招商引资奖励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