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1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天津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将有利于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激发社会投资活力,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府投资管理提供法制保障。
据了解,条例共七章56条,包括总则、政府投资决策、政府投资计划管理、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政府投资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
条例明确了政府投资的资金投向和安排方式,市级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市级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
条例建立健全科学、高效的政府投资决策程序。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期财政规划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结合财政收支状况,统筹安排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规范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市发展改革部门和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条例强化了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严管项目实施,严控投资概算,严格竣工验收。
条例还规定了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项目单位在市级政府投资管理监督和项目实施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明确了中介服务机构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中介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者重大疏忽情形的,责令改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并将违法情况纳入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者徐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