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民营经济“19条”提出,助力民营企业总部经济发展。对此,市财政局出台配套细则具体解读。
民营经济“19条”明确,对在津新设总部的企业按实收资本给予最高3000万元补助,按照其首年地方财政贡献额度分3年给予奖励。新设总部的企业可对高管人员给予奖励,其资金可从上述补助和奖励中列支,以高管人员对地方财政收入的贡献额度为最高限。对新引进总部和重大项目在资源配置、要素保障等方面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扶持。
市财政局明确,一是鼓励总部经济在津落户,新设立的总部具备享受财政补助和奖励政策基础条件,且实收资本在1亿元至5亿元的补助1000万元;5亿元至10亿元的补助2000万元;10亿元以上的补助3000万元。二是支持总部经济做大做强。新设立的总部具备享受财政补助和奖励政策基础条件,且自设立起第二个会计年度对地方财政收入贡献0.5亿元至1亿元的,奖励3000万元;1亿元至2亿元的,奖励6000万元;2亿元以上的另行研究并报市政府给予奖励。奖励资金自企业申请当年开始分三年按40%、40%、20%比例拨付。三是,完善高管人员奖励政策。新设立的总部可对高级管理人员给予奖励,其资金可从上述补助和奖励中列支,但最高不得超过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对地方财政收入的贡献额度。(记者陈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