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作为国家工商总局批复的企业简易注销试点地区之一,自2016年3月1日起在自贸试验区、武清区、宝坻区实施了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点方案,方便了申请人的便捷退出。按照相关要求,本市自2017年3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推行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
此次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主要针对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一是简化了办理程序。取消了公司清算组成员备案环节。
二是改变了发布公告方式。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前,自主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发布简易注销公告,无需通过报纸进行公告,节省了公告费用。
三是减少了企业申请材料。企业不再提交清算报告、投资人决议、清税证明、清算组备案证明、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等材料。
四是增加了公告异议的社会监督功能。公告期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及相关政府部门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异议留言”功能提出异议并简要陈述理由。对于被提出异议的企业,登记机关依法作出不予简易注销登记决定。
五是引入企业承诺制。企业申请简易注销应提交全体投资人签署的《全体投资人承诺书》。企业应当对申请简易注销向登记机关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六是强化企业的法律责任。企业在简易注销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登记机关可依法做出撤销注销登记等处理,在恢复企业主体资格的同时将该企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有关利害关系人可通过民事诉讼主张其相应权利,向投资人主张其相应民事责任,投资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