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天津市招商引资促进会网站!
了解更多我们的详细信息,请致电
18522714496
13672186169
022-23299923
  • 或给我们留言
  • 商会制度
    您的位置:首页 > 商会概况 > 商会制度

    天津市招商引资促进会 监事制度

    2017-02-20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监事管理,依据《天津市行业协会条例》和《天津市招商引资促进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设立监事2名,监事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条 监事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提出质询和建议。监事不参与表决。

    第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闭会期间,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秘书处依照法规和章程,行使监督职责,核实参会会员、理事、常务理事资格和有效性,签名确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议题程序和表决的合法有效性。

    第六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收、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或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七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