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会员大会和会员代表大会工作,根据《天津市行业协会条例》和《天津市招商引资促进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或由会员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数量在100名以上时,可推选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由会员荐举,具体荐举方式由理事会研究后提交会员大会通过,并明确会员代表数和会员代表单位。会员数量在100家以上300家以下的,会员代表不得少于会员总数的1/2;会员数量在301家以上500家以下的,会员代表不得少于会员总数的1/3;会员数量在501家以上1000家以上的,会员代表不得少于会员总数的1/4;会员数量在1001家以上的,会员代表不得少于会员总数的1/5。会员代表届满后须重新推选。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本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对本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定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四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按本会章程规定召开。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议通知必须列清会议议题。
第六条 会员大会出席会员必须达到三分之二以上;其决议须经全体会员半数以上通过(会员代表大会出席的会员代表必须达到三分之二以上;其决议须经全体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凡是有选举事项的大会,会前监事必须对会员(或会员代表)资格进行审核,确认选举合法有效性。
第七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制定会议纪要,并由监事签名确认,会后向全体会员公告,并抄报业务指导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
第八条 凡选举或修改章程的,均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其他表决事项,可采取举手表决方式进行。
第九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