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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天津市招商引资促进会

    英文名称:Tianjin Investment Promotion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TIPA

    第二条 招商引资促进会是由天津市从事招商引资事业的招商主体以及与招商引资相关并热心招商的企事业单位、企业家、律师、学者等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招商引资促进会宗旨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并积极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贯彻市委、市政府有关工作部署;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参与招商引资工作,促进以商招商。发挥招商引资促进会连接政府与投资主体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探索研究招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和社会化,为天津的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 招商引资促进会的社团登记机关是天津市民政局。本团体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 招商引资促进会的住所:天津市西青区。

    第二章  加强党的建设

    第六条 招商引资促进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或接受上级党组织派遣党建工作指导员。

    第七条 招商引资促进会党组织要积极发挥政治引领、先锋模范、监督管理和规范行为的主导作用,保障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第八条 招商引资促进会党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开展组织活动,按期进行换届选举。

    第九条 招商引资促进会党组织要在本单位的诚信自律、反腐倡廉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条 招商引资促进会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接受上级党组织的考评。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一条 招商引资促进会的业务范围

    (一)搞好宣传工作。宣传天津,宣传滨海新区、自贸区等投资环境,有关政策,为优化天津的投资环境出谋献策,提出意见建议等。

    (二)举办培训讲座。举办招商引资、区域经济合作、提升招商引资质量等方面的培训讲座;开展招商引资工作理论研讨、经验交流等专项活动。

    (三)搭建招商引资工作平台。为会员单位策划制定招商目录,推介天津区县招商项目,帮助会员搭建信息资源共享的招商引资服务平台,联系并组织各地相关企业到津参观考察投资项目,为外地企业投资天津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四)开展以商招商活动。鼓励会员企业内部横向合作共同投资,引资和投资并举,发挥会员企业开展以商招商的作用。

    (五)开展联合招商活动。联合各区招商主管部门、外省市驻津机构、团体开展联合招商工作,加强招商协作和信息交流。

    (六)参与推介、展览活动。配合市、区有关部门组织会员及投资企业参加各类招商引资推介会、展览展示,项目推广等活动。

    (七)建立天津市招商引资促进会网站和内部交流刊物。介绍天津投资环境和重点项目,反映外地企业在津投资发展动态、会员企业开展招商活动情况和企业投资及经营特色等。

    (八)加强与外省市有关机构、团体合作,支持天津企业走出去,开拓全国市场创业发展。

    (九)加强会员企业自律、依法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开展会员联谊活动,交流经验。

    (十)承办天津市人民政府有关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有关招商工作任务。

    第四章  会员

    第十二条 招商引资促进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个人会员不超过会员总数的10%。

    第十三条  申请加入招商引资促进会的会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个人会员入会条件:

    (1)拥护招商引资促进会的章程,遵守招商引资促进会的规章制度;

    (2)有加入招商引资促进会的志愿,自愿交纳会费,参加招商引资促进会活动,热心为会员服务;

    (3)自觉遵章守法、按章纳税;

    (4)在招商引资促进会的招商引资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二)单位会员入会条件:

    (1)依法取得生产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济组织;与本行业相关的事业单位;

    (2)单位会员须诚信经营,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3)热心参与招商引资促进会组织的招商引资活动,承担招商引资促进会委托的工作;

    (4)按期交纳会费;

    第十四条  本团体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吸收少量外地经济组织和在招商引资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的人士入会,所占比例不超过会员总数的20%。外地会员应该具备的条件同第十三条。

    第十五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单位或个人提出入会申请,填写《团体入会申请表》、《个人入会申请表》交招商引资促进会秘书处。

    (二)理事会议讨论后,批准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入会,并发文公布。

    (三)自愿缴纳会费,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六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招商引资促进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招商引资促进会的相关活动;

    (三)获得招商引资促进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招商引资促进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对本团体做出的处分有申诉权。

    第十七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招商引资促进会章程,服从招商引资促进会决定,执行招商引资促进会决议,贯彻招商引资促进会宗旨;

    (二)维护招商引资促进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招商引资促进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时交纳会费;

    (五)向招商引资促进会提供招商引资方面的信息;

    (六)支持和参加招商引资促进会的活动;

    (七)自觉遵守行规行约,执行本团体的各项自律制度。

    第十八条  单位会员应确定一名代表参加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会员权利,代表因故不能出席的需以书面形式授权他人代为行使权利。

    第十九条  本团体实行民主表决机制,表决权具体分配标准为:每一单位会员享有一票表决权,个人会员只享有选举事项的表决权。

    第二十条 会员退会需书面通知招商引资促进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招商引资促进会活动的,经理事会确认,视为自动丧失会员资格。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二十一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被除名后,其在招商引资促进会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二条  招商引资促进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的产生办法是从会员中推选。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经理事会或1/3以上会员代表提议可以召开临时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下列事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到会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一)章程的修改和废止;

    (二)理事、监事、会长兼法定代表人的任免;

    (三)本团体的分立、合并与自行解散。

    第二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招商引资促进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推举会长兼法定代表人候选人;选举和罢免其他负责人;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财务管理、印章管理、档案管理、信息公开、分支(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故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他人代为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会长或1/3以上理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三十条 招商引资促进会负责人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负责人从理事成员中产生,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招商引资促进会招商引资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负责人任期最长不得超过2届。

    第三十二条 招商引资促进会法定代表人为会长。招商引资促进会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机关无现任公职。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的罢免程序:

    (一)招商引资促进会罢免法定代表人须由会员代表大会做出决议,因原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不履行职责,致使会员代表大会不能依照法定程序召开的,可由理事会或1/3以上会员代表联名提议并推选一名召集人召开(理事会或联名提议人应为已在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的人员);由理事会提议的,该提议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罢免法定代表人的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罢免法定代表人的决议须由2/3以上到会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形成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员代表全体签名;

    (二)罢免法定代表人的会员代表大会会议纪要以书面形式报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若原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拒绝签署变更意见的,社会团体须以书面送达或公告等方式告知原法定代表人之后,由拟任法定代表人根据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签署。社会团体应以书面形式说明原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拒绝签署变更意见的原因,并提供已通知原法定代表人的书面证明材料。登记管理机关按相关要求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本行业2年以上,熟悉本行业情况,具有本行业专业知识;

    (二)在行业内有较高的威信和相应的组织能力;

    (三)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四)无刑事处罚记录,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招商引资促进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五条 招商引资促进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决定;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节 监事

    第三十六条 招商引资促进会设监事2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招商引资促进会理事及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七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招商引资促进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情况。对违反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第三十八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招商引资促进会章程,切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应根据《天津市社会组织人民调解(暂行)办法》,建立社会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对本团体内部矛盾纠纷进行调解。

    第六章    诚信自律建设与信息公开

    第四十条 建立和完善以章程为核心的社会组织现代法人治理结构,建立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机制,加强组织机构建设。

    第四十一条 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有关事宜。通过建立和完善制度,形成长效机制,促进信息公开和承诺服务活动的规范化。按照法律、法规和登记管理机关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提升社会组织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社会组织公信力。

    第四十二条 严格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不超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积极承担社会责任,诚实守信,公平公正,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

    第七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三条 招商引资促进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企业赞助;

    (四)承办政府部门委托事项所获得的收入;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四条 招商引资促进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五条 招商引资促进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六条 招商引资促进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八条 招商引资促进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九条 招商引资促进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条 招商引资促进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五十一条 招商引资促进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劳动人事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二条  对招商引资促进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三条  招商引资促进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四条  招商引资促进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提出,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五条 招商引资促进会终止前,须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六条  招商引资促进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七条  招商引资促进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经2020年9月24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招商引资促进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